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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工地工人摔伤违法转包、分包人需担责天博
发布时间:2023-12-29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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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博天博工人在工地工作时摔伤,用工者需承担责任,但作为违法转包或者分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孔城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费某在工地工作时从高处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L3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经鉴定费某伤残等级为九级。经查,该工地的承包方某建设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钱某,钱某又将该部分劳务分包给高某。费某受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费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钱某及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孔城法庭审理认为,费某为高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和劳务保护义务,故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错。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某建设工程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钱某,钱某又将劳务分包给同样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的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和钱某均对定作人的选人有过错,故对案涉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该院判决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费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钱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工程。但在建筑业市场中,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此时,用工者往往处于最末端,让他们承担全部用工风险,明显不公。处于建设工程上游的转包、分包单位,如果存在明显选任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倒逼建筑业市场承发包行为规范,防止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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