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劳务费未结清,总包单位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李子萍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刘某带领班组人员在A工程项目为甲公司提供劳务,从事水电疏通、排堵工作。2022年6月12日,双方对项目施工劳务费部分进行结算,甲公司出具《A项目(刘某)零工剩余款项》,载明:结算值共计187652元;已付款10万元;欠刘某等工人87652元。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经班组人员授权,刘某以自己为原告,将甲公司、A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乙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劳务费87652元,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诉称其带领人员为甲公司提供劳务,甲公司未及时付清劳务费并出具《A项目(刘某)零工剩余款项》证明,现刘某依据该证明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务费。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刘某的诉称理由予以采信,对其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务费8765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乙公司的责任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本案中,刘某诉称乙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要求乙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并提交工资发放流水及工程概况信息牌、维权信息公示牌照片加以证明。乙公天博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刘某的诉称理由予以采信,对其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给付刘某劳务费87652元,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金融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等都赋予了一定的职责,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比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欠薪的先行清偿责任,即在明确分包单位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当分包单位欠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法定的先行清偿义务;清偿后,可以向该分包单位依法追偿。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欠付刘某等工人劳务费未结清,甲公司是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同时乙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的义务,故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付刘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天博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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