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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天博“薪”让农民工安“薪”无忧
发布时间:2024-01-31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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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结束后,天博总包公司称已结清工程款,但受雇的农民工却没有拿到工资,总包公司、包工头,谁该支付农民工工资?各方应负的责任又该如何厘清?看看相山区法院法官如何当好民工“护薪人”,切实让14名农民工过上安“薪”年。

  濉溪某公司投资承建某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中建某局承建该项目。中建某局将该工程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王某。王某组织梁某等14名工人进场施工。就此,该案涉项目劳务部分经历了分包再转包。工程结束后,梁某等14名工人迟迟未能拿到全部的劳务报酬,遂将王某、某建设公司、中建某局、濉溪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讨回辛苦劳作应得的血汗钱。原被告双方各执已见。

  某建设公司: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木工劳务工程款与王某结算完毕,且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工人工资已经结清。

  中建某局:中建某局并非适格被告。已经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务费。中建某局不应当承担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濉溪某公司:濉溪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且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中建某局。另,梁某未能举证证明濉溪某公司欠付工程款,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天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梁某作为农民工在某产业园项目中向王某提供了劳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应向梁某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某建设公司将从中建某局处承包的劳务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王某再雇佣梁某等人进入涉案工地做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梁某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应对梁某的拖欠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中建某局系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方,将涉案项目的劳务分包给某建设公司。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建某局作为涉案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当依法对梁某的尚欠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某未能举证证明濉溪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且濉溪某公司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了工程款,梁某对此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梁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承包人或分包人往往会由于利益驱使,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极易导致工程款拖欠问题。法官在此提醒工程施工人,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当农民工遇到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时,请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期足额支付。否则,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发生违法分包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时,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都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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