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件。
2、未将劳务管理体系图、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等在项目部上墙明示。
7、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向“包工头”等非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
8、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9、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的外地劳务企业。
10、符合条件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企业,在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后如发生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天博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拖欠行为之日起30日内,未重新建立工资保证金保函。
11、银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保函的施工企业未重新提交工资保证金保函。
12、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配备劳务管理人员。
13、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未对所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天博
18、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未建立劳务管理例会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
24、外地来京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25、施工企业自开具保函之日起三年内有《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未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重新提交保函的。
29、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传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不实的,或不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的。
32、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以银行保函方式建立工资保证金。
33、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了未按《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办理保函的分包企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