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天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径”)于近日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上海强径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案号为(2024)浙303民诉前调855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被告系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地下部分土建施工及总承包和温州市域铁路 S1线一期工程机场站土建施工标段(下称“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三人系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工程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与第三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劲公司”)签订《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地下部分土建施工及总承包和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机场站土建施工标段型钢支撑(鱼腹梁)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将其承包的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地下部分土建施工及总承包和温州市域铁路 S1线一期工程机场站土建施工标段的钢支撑(鱼腹梁)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强劲公司施工;2、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暂定总价为29,839,057.47元;3、进度款每月按工作量的70%支付,付款总额达到合同价的80%后停止付款,余款20%在结算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强劲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交付被告。2019年1月16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结算,结算确认第三人该项目施工总价款为29,582,942.77元,扣除款项354,987.80元,该项目最终结算款为29,227,954.97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现应支付第三人强劲公司到100%的工程款,但被告总计支付了24,300,000.00元,仍拖欠第三人强劲公司工程款4,927,954.97元。
原告系第三人的建材、设备供应商及劳务合作单位,原告向第三人承建的多个工程项目提供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劳务服务。因第三人资金紧张,原告与第三人经友好协商,原告同意受让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 4,927,954.97元及相应利息以冲抵第三人对原告的部分债务。2023年12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23年12月,第三人及原告分别依法通知了被告,告知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受让涉案债权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我国《民法典》《建筑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诉讼至贵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判令被告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927,954.97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为96万;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8月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新疆经带 纬路土方 工程有限 公司/北京 场道市政 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 告工程款 1,063.52万元及相 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 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有限公司/ 浙江佳源 房地产集 团有限公 司/佳源创 盛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
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香 港恒通有限 公司(反申 索被申请 人)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ATION CENTRE(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
申索: 27,599.71 反申索: 88,156.65 (详见注 1)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 8.70万元 有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 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 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 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 《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 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 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 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 1,823.61万 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 告负担 8.05万元,被告负担 13.62万元;鉴定费28.00万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 告欠原告工程款 1,339.29万 元,自 2022年12月至2023 年 4 月每月月底前支付 200.00万元,余款339.29万 元定于2023年5月底前付清 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5.1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 告工程款 1,470.10万元及逾 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 为 606.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原告在工程款1,470.10 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宁 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 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 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 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 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 同补充协议3》项下具备折价 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 支付原告鉴定费12.94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0.11 万元,由被告 5.52万元;保 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支 付。目前正在执行中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 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 《苏州恒大珺睿庭 59#地块 二、三期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
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737.7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 息;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 款 606.28万元范围内就苏州 恒大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 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 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5万 元,由原告负担 0.14万元, 被告 6.81万元,目前正在执 行中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支付工程款 878.89万元、 质量保证金 148.27万元、安 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48.27万 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履 约保证金67.16万元、农民工 工资风险保证金44.77万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被申请人补偿申请 人保全费用人民币0.5万元 仲裁费14.33万元,由被申请 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诉求,维持 原判。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
款 715.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累计不超过 10.39万 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3.09 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崇闵文化 发展(上 海)有限 公司/山西 富银工贸 有限公司/ 上海恒鸣 置业有限 公司/上海 水岚实业 有限公司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 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 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 《闵行新城 MHC10204单元 21A-01A地块晨鸣文化广场项 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 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付工程款 700.00万元及资金 利息;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 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 金 25.00万元;案件受理费 8.37万元,由被告崇闵文化发 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 全费0.5万元,由原告负担 目前正在执行中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23年 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 工程进度款 1,400.00万元; 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31 日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50.00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 项约定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就 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 件受理费 5.44万元及财产保 全费0.5万元,由原告负担 目前正在执行中
已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原被告双方确认根据双方 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补充 协议》及《封账协议》等约定 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履约保 证金合计 813.21万元以及逾 期付款利息 2.14万元;被告 就欠付原告的前述工程款及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进度分期 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 起至同年11月止,每月20日 前向原告支付90.00万元,余 款93.21万元在同年12月20 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 4.21 万元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 中
已调解。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 告工程款 1,057.50万元、履 约保证金 81.00万元以及前 述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 7,15万元;案件受理费4.94 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被 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 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3.92 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 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在欠付
工程款 60.61万元的范围内 对被告郭继平上述第一项判 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 理费为 8.20万元,财产保全 费0.5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 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支付工程款 440.34万元及 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 19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退还质量保证金 193.74万 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16.2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 77.50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 用8.60万元由申请人承担。 目前正在执行中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支付工程款 436.08万元及 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
8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退还质量保证金90.57万元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 181.14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 用8.29万元由申请人承担。 目前正在执行中
儋州中润 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 海南鼎昌 投资有限 公司/恒大 童世界集 团有限公 司/广州恒 童投资有 限公司
注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4年2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303,697,313.50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7,599.71万元,反申索金额970,044,185.67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8,156.65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自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披露《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26,729.55万元(含本次诉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03%。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含本次诉讼)如下: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共同向 原告王元海支付工程款 1,646.93万元及逾期利息;案 件受理费 7.72万元,保全费 0.5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 在执行中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 展有限公司/中化岩 土集团有限公司/王 健/吴湘蕾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被反诉人) /第三人:北京场道 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新隧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上海强径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