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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口普法|违法分包要不得 安全生产天博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4-12-2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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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工程施工方式。因劳务分包市场规范程度不一,往往出现分包主体资质不足、挂靠经营,甚至违法转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包单位在劳务工作开展之前缺少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水平、能力进行评估,也未对需要专业资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加上工作现场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足或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造成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劳务施工项目分包给了某装饰部(注:系个体工商户),并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某装饰部又将分包项目转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雇佣徐某进行劳务施工,徐某在施工过程中被切割机器切伤手指,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徐某将李某、某装饰部、某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某建筑公司有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某装饰部系个体工商户,无施工资质。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某装饰部,某装饰部又将其承包的劳务交由无施工资质的李某,李某雇佣徐某进行劳务施工,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损失共计10万余元由李某承担,某建筑公司、某装饰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先行垫付了全部判决赔偿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发包给某装饰部的劳务项目施工任务较为简单,但因管理存在漏洞,疏忽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查,存在一定过错。虽然某建筑公司与某装饰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划分约定,但该分包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导致责任约定天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对徐某的损失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某装饰部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承接涉案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李某,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管理之责,也存在过错,因此对徐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李某作为徐某的直接雇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徐某作为专门从事装修工作的人员,对于施工操作规程以及损害后果应该明知,其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同样也是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因。故,某建筑公司、某装饰部、李某、徐某都因自身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本案具有代表意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在发包工程项目时应注重施工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如:分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等。这不仅能规范施工,保障工程质量,还能减少经营风险、控制成本。提供劳务的人员作为直接的施工个体,更应对自身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主动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防护培训。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健全建筑劳务市场、规范施工,控制建设工程施工中各个环节和单位面临的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促进建设领域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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