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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班组长带领工人从事劳务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天博
发布时间:2025-01-02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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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组长带领工人从事劳务,并非实际施工人,亦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定义的农民工。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相对方支付劳务费,不能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班组长并非实际施工人,但班组长承担向其带领的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义务。在实际施工人或者分包单位欠付班组长费用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班组长能否实际取得费用影响巨大。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即仅作为工人代表,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作业,正常领取工资获取报酬的施工班组长,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相应的诉讼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如果施工班组长在工程中投入和收益不限于劳动及劳动报酬,在工程项目中实际投入资金、少量设备材料和劳力,获取一定的利润,实际上属于劳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该情形下的施工班组长依据劳务合同主张权利,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

  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桐乡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桐乡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方签订有《木班组经济责任协议》,约定将案涉木工劳务承包给王某方,王某方作为木工劳务的实际施工人,向张某红出具欠条,与张某红形成劳务关系;张某红系案涉木工班组长,其带领工人从事木工劳务。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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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申道明,文丰国际业务部专职律师,天津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

  【非诉讼业绩】申道明律师曾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任职,具有丰富的法务管理经验。为香港锦艺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地产郑州公司、远洋地产郑州事业部、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瀚海大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大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等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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