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被告山东某科技公司承接了德州某科技产业园配套基础建设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该公司又将部分涂料、刮腻子的工程分包给了被告闫某,闫某雇佣本案原告赵某为其提供劳务刮腻子。2023年 6月工程完工后,闫某与赵某结算,扣除已付款项,闫某为赵某出具证明,确认尚欠赵某劳务费38300元。后经多次催要,闫某仍未支付,赵某遂将闫某、山东某科技公司及该公司的独资股东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闫某支付劳务费,判决山东某科技公司及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闫某辩称,其拖欠赵某劳务费,系因分包单位山东某科技公司及方某未向其支付劳务费导致,赵某应要求方某及山东某科技公司支付。
方某及山东某科技公司辩称,闫某劳务费已经在方某处全部结清,不应再向其主张。
陵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报酬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闫某雇佣赵某为其提供劳务,应当付给赵某劳务报酬,经双方结算闫某尚欠38300元劳务费,该笔劳务费闫某应当支付给赵某。被告山东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劳务分包方,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闫某,应当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某系独资股东,庭审中,被告方某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在此情况下,被告方某就该公司在本案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闫某作为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清偿责任,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闫某,应对案涉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若遭遇拖欠工资的情形,可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天博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包工头和违法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韦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