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刊《工业安全与环保》对2015年至2020年986份房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华东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全国最高,分别占全国总数量的42.5%和41.9%;事故原因集中在劳务分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占比为52%。
若在劳务分包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的工作人员不幸发生了安全事故,发包人、总承包人不禁会问:我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自然也会盘算,能否拉上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我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说,只要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总承包人就要承担责任,因为《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期,我们通过老王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1],与大家聊一聊总承包人与劳务人员受害赔偿责任的那些事。
2012年6月25日,发包人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中泛置业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八局总承包中泛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商务中心建设工程。
2013年9月30日,中建八局平度分公司与青岛志成建筑劳务公司(“志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建八局平度分公司将案涉工程保温屋面施工劳务工程分包给志成劳务公司。
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承包人处盖有中建八局平度分公司公章,并有委托代理人老赵等两人亲笔签名;分包人处仅盖有志成劳务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老解私章,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2013年11月13日,老王从事墙壁保温工作,站在约3.6米高带有轮子(可固定轮子)的脚手架上往墙上钉保温材料时,脚手架发生后倒,老王与一起施工的老李跌落地上,两人均受伤。
当日,两人均被送医治疗。其中,老李伤势较重,转入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自2013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份,老王断断续续入院治疗共计花费8万多元。
2019年3月25日,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老王因外伤致颅脑损伤,伤残级别为六级,务工期限建议为24个月,出院后护理期限建议为24个月。
2019年8月21日,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老王目前精神伤残类别为七级。
2018年5月14日,老王将发包人中泛置业公司、总承包人中建八局、劳务分包单位志成劳务公司一股脑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9万余元 。
本案争议焦点自然包括老王索赔数额是否合理,但该问题不是本期重点内容,因此我们不再赘述。
此外,劳务分包单位作为雇佣单位,当然也难逃干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多言,因而我们也不再展开。
本期我们关注的是,发包人中泛置业公司及总承包人中建八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建八局具有完备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发包人中泛置业公司将所建工程发包给中建八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中建八局将总承包建筑工程中的保温屋面施工劳务工程分包给志成劳务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分包时应审查劳务承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施工中应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承包单位违反分包或出借资质和名义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由于中建八局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在签订合同时志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未亲笔签名。按照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不生效。
其次,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志成劳务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施工现场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人员、作业人进行具体施工和安全监督,而承包的工程只有本案另一个被告老群组织老王等人进行具体施工。
庭审时志成劳务公司既不承认老群是非法转包人,也不认可老群借用其名义承揽了该工程,但志成劳务公司对老群的具体施工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老群是非法转包人或者借用其名义承揽工程人。
尽管志成劳务公司有相应资质,但具体施工人老群没有资质,对此中建八局是明知的,且在工程具体施工中没有尽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发包人中泛置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观点完全一致,认为中泛置业公司发包给具有完备施工资质的中建八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是缺少志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且中建八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建八局与志成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其次,合同签订后,志成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规定范围的保温屋面施工劳务工程,该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双方签订合同时签章不规范的行为不足以推翻合同效力,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最后,志成劳务公司有相应施工资质,中建八局分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似乎从一开始即认定总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一审法院不惜以极为牵强的理由,认定中建八局与志成劳务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另外,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案涉劳务分包存在非法转包以及借用资质,也极不专业。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应该清楚,并不是只要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总承包人就要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如果总承包人将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且合同合法有效,总承包人一般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如果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总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最高院的入库案例——薛某某诉贺兰县某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
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及能源部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破产重整以及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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