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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退出舞台!住建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点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天博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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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包工头退出舞台!住建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点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

  刚刚,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

  从内容来看,本次修改与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等文件相匹配。

  ( 建市〔2020〕105号)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提出,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这份文件的出台主要为了培育新一代产业工人。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

  为贯彻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市〔2020〕105号)文件,2022年7月,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文件一出,便引发行业热议。

  查看:包工头的终结!住建委:取消劳务分包,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

  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份出台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实施方案,全部看下来,就属重庆的改革力度最大,接下来的省份是否会像重庆一样发布如此有力度的文件,暂且打个问号。

  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现在要革新这个行业是大势所趋。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因此前几年,农民工讨薪、包工头讨薪极端事件不绝于耳,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建筑工人实名制之后,施工企业将逐渐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直接获取建筑工人的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等信息。包工头这个中介,或许会慢慢退出舞台中央。

  从2016年起,就有不少省份试点取消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设立专业作业资质;

  2022年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务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

  判定指出,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603室。

  一审第三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

  再审申请人乐殿平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明发公司)、彭云瑞及一审第三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南京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乐殿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改为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法律错误。虽然乐殿平以个人名义提起一审诉讼,但实际施工是乐殿平及其班组进行的。乐殿平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也说明此款项是农民工工资。乐殿平和彭云瑞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疑义,更确切地说,乐殿平和彭云瑞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2.除违法分包外,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分包是较普遍现象,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除了最底层的承包人和其聘用人员形成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外,中间分包和第一次分包(或总承包)均在分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具体有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一项等规范中。3.乐殿平及其班组不是法人,也不宜作为一个诉讼主体(缺少登记和备案),故乐殿平代表其班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正确的;若诉讼标的只涉及乐殿平一个人,是劳务纠纷,但本案诉讼标的涉及到乐殿平班组,就应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4.一、二审判决认证的证据均证明乐殿平和彭云瑞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二审判决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如果司法判决导致农民工的血汗钱得不到保障,就是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乐殿平及其班组从事建筑工作,也是实际施工人,本案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乐殿平有权向发包人淮安明发公司主张权利。鉴于四海公司进行重整的情况,如果乐殿平仅能向彭云瑞及四海公司要求工程款,必然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与出台前述司法解释的目的和精神相悖,结果必然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进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综上,乐殿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淮安明发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四海公司认可彭云瑞系挂靠其进行施工,彭云瑞是淮安明发商业广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四海公司与彭云瑞是内部承包关系,乐殿平为彭云瑞承包施工的淮安明发商业广场C地块项目中的1#2#3#6#泥水班组负责人;2017年1月10日彭云瑞签署的《淮安项目人工工资支付表》中确认应付乐殿平(班组)“1.2.3.6内外收尾工资”349849.50元,“2#1-3层点工工资”10000元,合计359849.50元;2016年11月15日,四海公司(甲方)与乐殿平(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亦明确“鉴于彭云瑞未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甲方作为该项目的承建单位,现就内部承包人彭云瑞拖欠乙方劳务费用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此,乐殿平及其班组与彭云瑞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乐殿平在本案中诉请支付的也是“劳务费359849.50元及利息”,申请再审中也认可拖欠的款项系“农民工工资”。故二审判决认定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彭云瑞拖欠乐殿平(班组)劳务费359849.50元事实清楚,四海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与乐殿平就彭云瑞拖欠前述劳务费等事宜签订《协议书》,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四海公司系以债务加入的方式自愿承担彭云瑞拖欠乐殿平劳务费的偿付义务,有相应的理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鉴于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殿平(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乐殿平以该规定为由请求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淮安明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乐殿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正式明确:

  (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或钢结构等工厂的建筑工人。

  (5)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33.3%以上)个人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发展。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现有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通过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控股或独资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

  对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建筑工人的不良行为、不落实安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纳入“黑名单”记录在案,给予诚信扣分,直至取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撤销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等处罚。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

  4、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

  8月3日,重庆发布《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重申一遍,未来的用工将是以专业作业企业为主,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所以不管是农民工,包工头还是劳务公司,如果不想被社会淘汰,最好天博顺应趋势,提前布局,谋划转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天博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