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字面意思理解,实际施工人应当指“实际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法人、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
实际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判断某一主体天博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通过其掌握的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确认函等书面文件,证明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实际履行情况。
对于在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下列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如:农民工个人、施工班组长、劳务分包企业等等。未参与施工仅向实际施工人出借天博资金等的个人、企业,后因借贷关系加入工程施工,一般不宜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梁海朋律师,男,本科法学专业毕业,2014年取得律师证,现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对客户、法律、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了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