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设部于2004颁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修)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包单位)。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具体而言,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木工、砌工、抹灰、天博油漆等十三种作业类别属于劳务作业范围(根据住建部2015年生效、2016年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其中劳务资质不再区分资质类别,取消了旧标准中的13种分类)。上述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内容表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劳务作业,其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
(1)劳务分包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来,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
(2)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分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3)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劳务分包无须经建设单位(总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四、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前述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的梳理,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专业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天博”
劳务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专业分包要求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
标的不同是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劳务分包的标的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专业分包的标的指向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即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材料都由施工企业准备提供。专业分包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只是专业分包内容的一部分。标的不同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两者的重要根据。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人工费;专业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工程款。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对劳务分包现行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
关于专业(工程)分包,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承包人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综合法律法规与案例裁判,分包合同标的内容成为实践中区分认定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最主要标准,计价方式也常成为重要区分标准。主体资质、分包限制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一、工程分包
原建设部于2004颁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修)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包单位)。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具体而言,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木工、砌工、抹灰、油漆等十三种作业类别属于劳务作业范围(根据住建部2015年生效、2016年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其中劳务资质不再区分资质类别,取消了旧标准中的13种分类)。上述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内容表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劳务作业,其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
(1)劳务分包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来,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
(2)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分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3)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劳务分包无须经建设单位(总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