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承包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的承包人。劳务分包作业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专业分包范畴。
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总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分包人向建设工程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共同向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
近几年,建筑行业一直传言劳务资质将被取消,但从住建部发布的文件来看,这种传言并不准确,劳务资质不是被取消,而是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如果企业原有的劳务资质还未到期,那么仍可以继续使用;待资质证书到期后,就需要通过备案制办理,在新资质标准实施后,劳务资质将更换为专业作业资质。
劳务资质备案制与审批制最大的不同在于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审核,企业提交相关信息材料后,不用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会直接核发资质证书,后续再进行审核。
专业作业资质共有11种类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企业可以选择不多于两种类型进行备案。
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需要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要求办理劳务资质备案的企业拥有不低于50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而且要完成刷脸实名认证。
劳务分包合同从形式上来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合同,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必然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不一定要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从法律约束力上来说,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具有一定的从属性,签订劳动合同受到一系列行政法律体系的约束,在该合同基础上附加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包括社保和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提供劳务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是受民法调整。
此处适当延伸劳务作业单位和实际提供劳务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按照目前的法律体系,是要求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单位为工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目前劳务作业单位与工人之间建立的往往只是劳动合同的外观,按照住建部的要求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社保,或者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用缴纳社保;这其中隐藏的最大风险是工伤待遇,一旦出现了工伤,如果未缴纳社保,那全部的责任将由劳务作业单位承担。
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则上应属于有效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劳务分包合同均属有效,下面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探讨:
根据住建部会同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在2020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安徽、山西、山东等地发布的取消劳务资质的规定,对于这些地方发生的劳务分包作业合同,将不能再将资质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1、以劳务分包合同之名行肢解工程或者专业工程分包之实。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将工程肢解分包,而且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需要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现实中往往采取“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工程”的方式来规避上述被禁止行为。这种行为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如果双方正常履行自然不会出问题,一旦出现了履行障碍,在诉诸法律的情况下,这些合同的效力就要结合法律进行判定。
2、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均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3、劳务作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依据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严格限制为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天博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处理。劳务分包合同也属于施工合同的一种,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处理也与专业分包相同。
(1)若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首先,天博劳务分包人和发包人均不得继续履行。其次,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若劳务分包合同部分履行或已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劳务分包人来说,面临的最大的风险便是收回劳务款的问题。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劳务款理论上可以收回,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阻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务分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拿到劳务款,而劳务发包人往往会采取极为严苛的验收方法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以不支付或少支付劳务款,但是由于劳务分包人只承担工程的劳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又有多种形式,其中因材料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比较容易证明,但是若是因为其它原因,比如因施工管理、技术问题、工序问题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很难划分责任,而劳务分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建造者又难辞其咎,但让一个只包清工的企业去承担所有责任又不公平,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劳务分包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2)而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劳务发包人来说,最大的风险那就是劳务分包的人员出现了问题。
一是若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工作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劳务分包人的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务发包单位一般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若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工作发包给了包工头,则劳务发包人将可能会被动地与包工头招募的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在2011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若包工头招募的人员可向劳务发包单位主张工资,若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还可以向劳务发包单位主张工伤责任。尤其在已向包工头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还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
三是可能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对于劳务发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可能会对劳务发包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