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税收成本,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受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
④其他成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劳务企业要支付劳务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成立工会组织要支付的会费、活动经费等。
“包工头”队伍的存在,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一个快捷的渠道。只要“包工头”接到工程,就可以马上组织农民务工,效率非常高。包工头所做的是个体行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有活则聚、无活则散”的用工模式。劳务分包企业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灵活性,用工必须有劳动合同,务工要有连续性,还要进行岗前培训等,不能说聚就聚,说散就散。
劳务分包企业不仅要纳税、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购买保险等,还要与没有这些费用支出的个体“包工头”竞争,这就意味着,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是微利的。所以,从经济学角度看来,建立劳务分包企业缺乏经济原动力。
用劳务分包企业取代包工头队伍势在必行,是我国建筑劳务市场发展的大方向。2005年,当时的建设部召开了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体系的专题会议,正式提出了要培育、引导和规范建筑劳务的发展,建立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并在随后颁发的《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提出了十条政策措施,且对如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和劳动用工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改制、改革是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的主要任务之一,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层和劳务层“两层分离”是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筑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富余人员很多,尽管年龄偏大,但他们有着一定的管理知识、管理经验,有些职工还有较强的施工操作技能,这些都为组建劳务企业创造了条件。
由于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较短,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虽然政策出台了,但有关各方认识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各项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真正建立劳务分包市场;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尚未将劳务分包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部分施工企业,出于降低施工成本考虑,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动用工合同,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为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该施工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此转嫁风险。
与其他两种劳务用工模式(施工企业自有劳务班组、包工头的零散用工)相比较,劳务分包企业没有总承包企业内部的劳务关系网密集,也没有包工头队伍那么灵活。所以,建筑劳务企业在目前的劳务市场中还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天博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