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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摔成十级伤残劳务转包3次谁担责? 大河看法天博
发布时间:2024-04-1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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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某在拆卸钢管架构时摔成十级伤残,向雇主杨某索要伤残赔偿时,发现杨某也是雇工,追溯发现劳务转包了3次,造成维权受阻,到底谁该为范某的伤残“买单”?4月1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长达两年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得到化解。

  现实生活中,一些承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公司或者包工头进行施工。那么,一旦发生纠纷或者伤亡事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1年4月,郑州某学院与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餐厅建设装修工程项目合同,8月15日,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赵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劳务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赵某负责现场施工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不久,赵某经熟人介绍,把该工程的焊工部分转包给了杨某。

  8月26日,禹州市范某通过熟人介绍,被杨某雇用从事钢管架构工作。8月29日,范某协同杨某拆卸钢管绑带时,钢管滚落导致范某摔落到一楼受伤,杨某等人随即将范某送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诊断结果显示范某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距骨粉碎性骨折,皮肤多处开发性损伤。出院后,根据医院医嘱,范某在支具保护下适度功能锻炼,继续药物对症治疗,定期复诊。

  范某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9218元,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65000元,赵某垫付15600元,杨某垫付4460元。

  范某出院后,找到杨某商量赔偿事宜。杨某声称,自己也是受雇于赵某,不承担责任。范某又找到赵某,赵某不承认招范某为工人,又找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范某不存在法律关系为由拒绝,郑州某学院则直接拒绝了范某赔偿要求。

  2022年1月,范某将郑州某学院、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杨某、赵某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杨某辩称,其和范某实际上都受雇于赵某,对该意外事件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赵某辩称,该工程已转包给杨某,工人和组织施工均由杨某掌控,其仅介绍该工程给杨某,并不认识范某,不可能招收范某为工人,赵某没有参与实际施工,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则辩称,公司将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赵某,不认识杨某和范某,与二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州某学院未作答辩。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务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范某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99218元。范某受雇于杨某,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某作为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护栏等基础防护措施,并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于没有施工能力及施工经验的赵某,赵某又将工程中焊工部分分给没资质的杨某,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赵某存在管理选任过错,应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5%的责任,范某应当返还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此前为其垫付医疗费50117元;赵某承担15%的责任,范某返还赵某垫付医疗费717元;杨某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范某各项损失45146元;范某承担20%的责任;郑州某学院无选任过错不承担责任。

  2023年8月7日,范某遵循医嘱及身体恢复情况,在禹州市医院将内固定取出,产生了后续因上述提供劳务受害的损失费用,且范某在本次事故中伤情较为严重,可能构成伤残,现已符合鉴定条件。

  范某因后续治疗和构成的伤残,又将杨某、赵某、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到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潘龙峰承办了该案。经范某申请,法院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对范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经计算,杨某、赵某、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支付范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44584.21元。

  潘龙峰详细了解案情后,多次找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约原被告进行调解,通过摆事实,说道理,讲法律,双方当事人终于愿意坐下来接受调解。针对案件情况,潘龙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并与当事人就责任进行划分,经过多次的调解,2024年4月1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原被告共同确认,范某受伤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诉讼费共计147493.21元。范某自行承担29498.64元,赵某自愿承担22123.98元,杨某自愿承担73746.61元,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承担22123.98元。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分包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容易引发责任承担纠纷。

  办案法官解释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系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务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风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自身防护,如果在工作过程受到伤害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要对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降低用工风险。(注: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天博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