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中国) - 官方网站

兰仲案例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天博|天博
欢迎进入天博·(中国) - 官方网站!
天博动态
天博【官方网站:TB】官网授权,一个综合服务的人力资源平台,全面支持ios和安卓手机版。点击登录或注册,即刻享受多种活动和优质服务。安全、可靠,是您职场成功的最佳入口。立即下载APP,开启您的全新旅程!
天博资讯
兰仲案例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天博
发布时间:2024-04-11 23:26
  |  
阅读量:

  2021年3月,某制药公司发布了关于原料药基地装修施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该项目A标段施工,丁某作为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2021年5月,丁某将A标段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了张某,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承包内容和范围为办公楼1-3层、食堂、门卫,工程价款为550000元,同时协议中还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开工后,丁某指定其合作伙伴杨某和魏某为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负责。

  双方在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时还约定,被申请人丁某须按照完成工程量比例进行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完成后扣留本合同现场施工费用的5%作为质量保修押金,待本工程保修期到期后由被申请人丁某向其退还。施工中,申请人张某按被申请人丁某的要求增加了工程施工项目,并经过某建设工程公司确认。2022年1月5日,经某建设工程公司确认,申请人张某分包的木工工程全部完工。截止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丁某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欠付115000元未支付,申请人张某多次索要无果。因《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故申请人张某依法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张某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丁某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115000元。2.被申请人丁某向其支付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以上欠付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的利息为6538.36元);以上合计:121538.36元。

  同时,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张某提出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承包单位负有付款义务,故申请追加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一、涉案劳务项目范围系办公楼1-3层、食堂、门卫所有的木工劳务,约定费用为含税价550000元,费用系按照4100㎡(A标段总面积)×135元/㎡计算。案涉项目135元/㎡的价格已远超木工劳务市场价,之所以如此约定是因为该价格为固定包干价,后期如发生任何增项均不应再行计算,故申请人张某无权再向被申请人丁某主张任何工程增项费用。

  二、2021年12月,申请人张某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项目施工现场,经被申请人丁某多次催促,其一直未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导致被申请人丁某雇佣他人施工共计产生80000元费用,该笔费用应从被申请人丁某的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三、涉案A标段工程项目现尚未竣工,也未经业主方验收合格,涉案项目木工存在多个问题,需予以处理。根据涉案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质量保修期还未起算,故根据合同第三条支付时间,申请人张某无权要求被申请人丁某支付质量保修押金(总价款*5%)。

  四、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税费由申请人张某承担,但申请人张某从未向被申请人丁某开具任何发票,因此被申请人丁某有权扣除案涉款项的税金16500元。

兰仲案例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天博(图1)

兰仲案例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天博(图2)

  一、被申请人丁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工程款115000元。

兰仲案例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天博(图3)

  被申请人丁某系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原料药基地装修施工工程项目A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与杨某、魏某合作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其中杨某负责款项拨付、魏某负责现场监工。被申请人丁某陈述申请人张某在2021年12月22日起停工退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在其与申请人张某合同关系未解除且未通知申请人张某的情况下,另行将剩余工程交付第三人完成,其后果应由被申请人丁某个人承担。

  就申请人张某提出追加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仲裁程序仅能发生在存有仲裁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本案当中的《劳务分包协议》无某建设工程公司签章,且丁某也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签字不能代表公司受仲裁条款约束。据此,申请人丁某追加某建设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申请当庭予以驳回。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丁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据此,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建设部2019年3月13日修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合同虽然无效,但已实际履行,其投入的财产和劳动都已固化为建筑产品,无法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折价补偿即相当于返还,换言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因合同无效而得到超过折价补偿的额外利益和利润。因此本涉案工程的结算仅仅是对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之说,不具有有效合同的结算含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折价补偿申请人张某的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虽然申请人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但根据庭审双方举证质证,2022年1月5日由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确认、杨某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可以认定,申请人张某所负责项目已经完工,又根据被申请人丁某所认可涉案工程已被部分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而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具备折价补偿条件。

  根据2022年1月5日由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申请人张某签章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可以认定申请人张某承包的办公楼、食堂、门卫木工工程均已完成,结合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丁某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可以认定申请人张某承包的工程已经履行完毕。

  如前所述,虽然《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和清算的效力,申请人张某可以参照劳务分包协议向被申请人丁某主张工程款的结算。

  双方共同认可已付工程款444556元,无效合同约定工程款总价为550000元,尚欠105444元,鉴于合同无效进而质保条款亦无效,质保金不予扣除,故被申请人丁某应向申请人张某支付欠付工程款105444元;就增项部分申请人张某出具七张单据,但其中“食堂铝方通拆除安装3000元”单据无项目负责人魏某签字确认的本庭不予认可外,其余六张增项单据共计9556元仲裁庭予以认可。

  双方所签协议中约定由申请人张某提供增值税专票的内容,因申请人张某为自然人而不具有可履行性,综合考量合同无效及各方在签订无效合同过程中的过错情况,被申请人丁某依此拒付劳务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庭不予支持。申请人张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结合其签订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对申请人张某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兰仲案例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天博(图4)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兰仲案例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天博(图5)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繁多、牵涉甚广,我国法律对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自然人不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已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也属无效。如果合同双方违法签订了合同且已经实际施工,一旦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则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及建筑工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活动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天博天博